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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法官详解“热”法律 高温津贴难“取证”?可找第三方帮忙

2017-07-17 08:39 北京日报

近日来天气持续闷热,高温预警频发,能不能领到高温津贴备受部分行业劳动者关注。享受高温津贴需满足哪些条件?若用人单位应发而未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昨天,针对“热点”疑问,市三中院法官一一进行了解答。

室外35℃室内33℃享津贴

高温津贴即防暑降温费,是对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者发放的额外津贴,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人社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二是非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通常来说,享有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包括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室外快递员、送餐员、无空调公交车的司机等。

由于全国各地气候条件不同,各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也各不相同。根据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本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高温津贴不是年年有

“高温津贴的发放不具有连续性,不是年年都有,劳动者是否享有当年的高温津贴视其当年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 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金园园解释,高温津贴的发放要同时满足时间和实际温度两个因素,也就是说,北京地区的劳动者只有在每年的6月至8月间,且工作环境的气温达到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温天气”标准,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高温津贴的补贴对象仅针对因季节性的气温升高引起工作环境变化的劳动者。”金园园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本身从事的是常年需要经受高温的特殊行业,如冶炼等,工作环境可能常年高温,不是因季节天气引起的,则不享受高温津贴,但其工资构成中通常会有一项岗位津贴,这相当于是用人单位针对其特殊的工作环境给予的补贴。

室内高温作业难自“证”

“劳动者讨要高温津贴胜诉率并不高。”金园园说,这主要是由劳动者特别是室内作业的劳动者举证不力造成的。

金园园提示,对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要证明工作环境符合法定“高温天气”标准比较简单,只要结合气象部门发布的室外温度高于35℃的天气记录即可。室内劳动者取证则比较难,最好是找到第三方进行证明,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对室内温度超标情况进行记录,将记录作为证据,该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或者有显示室内温度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同事间的证人证言也可起到辅助参考作用。“当然,劳动者必须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可能接触到高温环境,劳动合同上的岗位要求可以作为证据。”

金园园也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向劳动者支付了高温津贴,应该留下证据,如在工资明细里作为单独项目列支,发放现金时应该做记录等。

不能借高温津贴索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仅仅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会支持。

例如,小陈入职两年后,以公司未支付其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高温季节发放了降温食品,不具有故意拖欠高温津贴的主观恶意,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对小陈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金园园分析,虽然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但高温津贴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并不是劳动者工资收入主要来源,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作者: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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