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公布王福丽、陈静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原系邮储银行萝北县友谊支行支局长王福丽、理财经理陈静借给客户办理业务之机,挪用邮储银行萝北县友谊支行公款人民币5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二人自首,并在案发前返还赃款,法院分别判处王福丽、陈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福丽,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友谊支行支局长,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商城D区7号楼4单元402室。2017年2月28日因此案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静,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友谊支行理财经理,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园丁小区南楼3单元201室。2017年2月28日因此案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萝检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丽、陈静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福丽和陈静分别利用担任邮储银行萝北县友谊支行支局长、理财经理职务之便,借给客户李永林办理存款和保险业务之机,挪用邮储银行萝北县友谊支行公款人民币5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赃款53万元已全部返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福丽、陈静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福丽、陈静无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丽、陈静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表示,二被告人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前赃款已全部返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福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