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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化股份因虚增营业收入等被警告 遭罚款40万元

2017-07-06 14:44 千龙网

千龙网7月6日讯 7月5日,山西证监局公布了山西太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化股份因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被山西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另有5名相关责任人一同被警告,并处3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悉,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全年“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但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存在误导性陈述。

此外,太化股份2014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其中,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1,099,642.58元、41,133,297.88元。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6.9亿元。

山西证监局指出,太化股份开展的上述贸易业务涉及近7.76亿元,存在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太化股份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定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外,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结算方式、提货方式等其他条款均基本相同;二是太化股份均不负责合同项下商品的运输、检验和仓储,全部由客户向供应商自提、供应商送货至客户或直接在商品存储地转移货权;三是在结算方面,主要为客户向太化股份交付货款后,太化股份再向供应商交付采购款。在购销过程中,太化股份未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未经手业务合同项下商品的实物流转,采取先收款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其开展上述贸易业务没有合理商业理由,属于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确认收入为虚增营业收入。

山西证监局认为,太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对太化股份的违法行为,时任太化股份董事长邢亚东、总经理张瑞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赵敏、监事王秋根、高管人员王建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拟对太化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对邢亚东、张瑞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赵敏、王秋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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