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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一员工骗取公司10万元 终审获刑18个月

2017-06-27 18:05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6月27日讯 6月2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苏01刑终26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苏酒集团贸易公司员工卞杨艳以投入市场氛围营造资金为由,骗取公司10万元费用后用虚假发票进行核报,一审被法院判处18个月,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刑事判决书显示,卞杨艳担任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外贸专员期间,于2015年11月23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分管的柬埔寨经销商魏某1需要投入市场氛围营造资金为由,向苏酒公司申请市场氛围营造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以面值为10万元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对该笔费用进行核报。2015年12月9日苏酒公司将10万元人民币汇款至魏某1银行账户,被告人卞杨艳编造该费用为苏酒公司给其他经销商市场拓展费用的理由,要求魏某1将10万元人民币汇入其帐户。2015年12月11日魏某1将该10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人卞杨艳所持有的工商银行账户。另查明,被告人卞杨艳与魏某1及其父魏某2之间并无借贷关系。2016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18号苏酒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卞杨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杨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卞杨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卞杨艳退赔人民币十万元给被害单位。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卞杨艳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京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杨艳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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