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27日讯 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发布的津保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英顺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执行董事的行为,被罚款4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天津英顺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天津英顺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天,向天津保监局提交延续申请,且初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于2016年12月13日再次向天津保监局提交补正材料。二、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执行董事。天津英顺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至12月4日期间,任命王建为公司执行董事,但王建不具备执行董事任职资格。
天津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天津保监局决定对天津英顺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天津保监局决定对天津英顺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