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27日讯 6月26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发布公告称,飞利信于2017年6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由于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未实现业绩承诺,飞利信要求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名被申请人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现金补偿金额共计2.2亿元。
公告显示,2014年9月22日,飞利信与东蓝数码原全部18名股东签署《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并与四名被申请人签署《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约定:飞利信以人民币6亿元的价格从四名被申请人及东蓝数码其他股东处购买了东蓝数码的 100% 股权。四名被申请人是东蓝数码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并对东蓝数码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四名被申请人承诺:东蓝数码 2014年、2015年、 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 万元、5,050.00万元、5,950.00万元。东蓝数码在利润补偿期间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由被 申请人依约定向公司进行补偿。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东蓝数码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6.02万元,2014-2016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累计为9,445.31万元,东蓝数码2016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需进行业绩补偿。
由于四名被申请人所持的股份已全部予以质押、被限制转让,不能以股份补偿,因此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飞利信请求四名被申请人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金额为222,187,593.6元。而四名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
为此,飞利信提起以下仲裁请求:要求四名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飞利信支付现金补偿款222,187,593.6元。同时,要求由四名被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以及飞利信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0 元。以上仲裁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222,387,593.6元。
飞利信表示,“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