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银团贷款安排费,银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永川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永川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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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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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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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马世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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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银团贷款安排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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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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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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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永川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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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