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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康华农业虚增资产及营收 4名股东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2017-06-22 15:47 千龙网

千龙网6月22日讯 6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等4名股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康华农业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资产2.04亿元、3.40亿元、4.70亿元、5.03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47.54%、53.91%、52.87%、53.00%。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 年、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8亿元、1.83亿元、2.38亿元、0.41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营业收入的34.89%、36.90%、42.62%、44.25%。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应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在步森股份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中,康华农业的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深交所认为,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步森股份重大资产的交易对方,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组中未尽职中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据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没收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同时,该所有两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罚款6万元。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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