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老专家”多重身份代言假药 律师:宣传假药涉嫌刑事犯罪

2017-06-22 14:59 中国网财经

来源标题:“老专家”多重身份代言假药 律师:宣传假药涉嫌刑事犯罪

中国网财经6月21日讯(实习记者 王君)近日,微信微博广传一条消息,一位名叫刘洪滨(斌)的“老专家”变换多种身份在各大电视台的“健康医药”节目中吹捧“仙丹”、“神药”,被网友戏称为“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据媒体报道,经过与多个政府部门和官网查询,均无此“老专家”记录。

为此,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他表示,宣传假药涉嫌刑事犯罪,宣传者跟销售者承担同样的责任。

同一人变换身份吹捧“仙丹”

近几天,人民日报微博扒出一组电视广告截图:几款神乎其神的“仙丹”,在各领域专家的吹捧介绍下,包治各种病。对比一看,这几位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甚至不同民族不同出身的专家,是同一个人扮演的!这人就是刘洪滨(有的节目就用“刘洪斌”)。

中国网财经记者梳理了一下,在《苗医鲜药》中,她是“穴位吃药拔痰定喘绝技传承人”,行医几十年只治咳喘这一种病,并且只用带露珠的新鲜苗药。

在《唐通5.0》中,她是“北大专家”,专治糖尿病,并且只认可“唐通5.0”。独创“清毒再生治糖疗法”改善胰岛,从根本上治好糖尿病。

在《名医养生堂》中,她是著名中医养生保健专家、高级营养师。

在《药王养生汇》中,她是御用世家传人、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对风湿病关节痛病人推荐“药王风痛方”。

在《苗医健康汇》中,变成苗族传人、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推销“苗祖定喘方”。

在《药王宝典》中,她依旧是老苗医传人,主推“精髓不变、方法升级、高度浓缩过的药膏”--苗家活骨方。

除此之外,她还卖“老院长祛斑方”,打出了“7天色斑明显变淡、15天色斑消退一大半、30天色斑一干二净”的广告语。

律师:宣传假药涉嫌刑事犯罪

刘洪滨到底是谁?有媒体报道称,经过查询,北京大学、吉林省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均表示查无此人。北京市卫计委也表示,所谓的“神药专家”刘洪滨(斌)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已查实,无此人。在北京注册的执业药师系统中,也没有名为刘洪滨(刘洪斌)的人。在国家卫计委网站执业医师查询系统中,节目中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均查不到名为“刘洪滨(斌)”的医生。

而记者从网上查询的资料显示,经核实,她代言“药王风痛方”已被安徽食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在“唐通5.0”中代言的“糖尿灵片”被山东食药监局以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为由被通报,推荐的“苗医鲜药”因含有“画面出现专家刘老师形象介绍苗仙咳喘方的功效,4分46秒后出现多位患者形象演示使用苗仙咳喘方后的效果”等内容,且未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处罚。

“演员”冒充专家的行为是否属欺骗?帮助宣传假药是否构成犯罪?就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宣传的是假药,涉嫌刑事犯罪,宣传者跟销售者承担同样的责任。如果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222条规定,严重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邱宝昌说,如果刘洪滨参与卖假药,会涉及卖假药、劣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他表示,发布虚假广告,之前广告表演者不承担责任,现在是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承担相同的连带责任。

在问到如何制约这种情况时,邱宝昌示,制约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者;二是广告发布者,电视台等媒体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法对广告代言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违反了广告规则,不仅要处罚虚假演员,还要处罚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电视台或者平面媒体也要接受处罚。”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作者:王君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