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00多名北京高校的学生参加众筹开办“后会友期魏公村餐厅”的项目,并约定半年内营业,然而一年之后,餐厅仍未开业运营。部分投资人认为筹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协议书》,返还原告投资款及利息35万余元。6月21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3月,有人向许多高校学生提议让若干同学“众筹”200万元,开设餐厅“后会友期”。根据提议,高校大学生参与“众筹”可以成为餐厅股东。
然而近日,部分参与“众筹”的学生将筹款人告上了法庭。原告27名学生诉称,2016年他们和被告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支付众筹款项35万余元,被告应于半年内筹建北京“后会友期”餐厅魏公村店,并保证该餐厅正式营业,否则将投资款项原数返还。但被告至今仍未建立餐厅。原告认为,被告应全额退还钱款。
法庭上,被告潘先生辩称,他并无违约行为,他将餐厅、筹集资金交给某公司管理,餐厅曾试营业,但因管理不善导致无法继续运营,所以原告不能撤资。潘先生称,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实质是股东协议,目的是为设立公司,公司已经工商批准设立。根据协议,股东不能随意解除投资协议。
被告潘先生认为,不应让自己一人承担责任,根据协议,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承担损失,所以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