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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9股东超期未履行承诺被警示 商誉减值风险需警惕

2017-06-21 13:23 千龙网

千龙网6月21日讯 6月21日,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山东监管局发出的《关于对隋涌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在决定书中,山东证监局对于隋涌等9人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予以警示,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2017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隋涌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记者查阅该警示函发现,2014 年,新华医疗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85%股权,并与隋涌等9人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成都英德2016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4,580万元;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将在新华医疗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35日内向新华医疗支付相应补偿金。

经查,2017年4月27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新华医疗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并就成都英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上述报告,成都英德 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4,582.70万元,比承诺的净利润低9,637.83万元。根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隋涌等9人应于2017年6月1日前向新华医疗履行补偿义务。但截至该日,业绩承诺方并未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对此,山东证监局认为,作为承诺方,隋涌等9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隋涌等9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监管部门敦促隋涌等9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作出的公开承诺,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新华医疗完成收购后,成都英德连续三年都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其2014年和2015年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3.25%和75.99%。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成都英德2015年业绩补偿款也未能全部履行到位。对于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追偿,公司已向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胜诉的民事判决书。

今年6月初,因业绩承诺方不履行2016年业绩补偿款等事宜,新华医疗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在回复问询时,业绩承诺方称,因所持股票市值缩水,向新华医疗偿还业绩补偿款已经超出了个人可承受的范围,故而无法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以往的案例看,如果收购标的方不愿补偿,上市公司并没有什么很好的办法,即便诉讼成功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整个市场都需要对整合“后遗症”提高风险意识。

A股市场商誉急剧变动已成为拖累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风险因素。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A股共有1000多家公司产生了商誉,累计规模超过1万亿。如此大规模的商誉是物有所值还是估值过高?新华医疗与成都英德之间的恩怨或许可以带来一点提示:上市公司、被收购标的以及投资者均应警惕商誉带来的减值风险。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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