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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享单车“新政”公开征意见 鼓励平台“买保险”

2017-06-21 09:52 南方日报

来源标题:用车需“实名”鼓励平台“买保险”

继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6月20日,广州市交委发布《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7月9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指导意见》基本与国家层面意见精神相一致,遵循“鼓励、规范、引导”的总体管理思路,全文共10条。其主要内容是借鉴国内各大城市的管理做法,厘清了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使用者的义务。《指导意见》还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登记”,以及“鼓励平台免押金、买保险”。

焦点1

现状:广州“涌进”共享单车超70万辆

据广州市交通部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广州市累计投放车辆超过70万辆,注册用户数超过750万,为市民短距离出行以及公共交通换乘接驳提供了新的选择。

不过,与国内其他城市类似,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至今,也出现了无序投放、不按规定通行、乱停乱放、车辆运维调度不到位、残旧故障车处置不及时妨碍市容市貌等问题。

为此,在今年3月21日,广州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制订发布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5月22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市交通部门基于本地充分调研以及与国内其他城市交流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慢行交通和绿色出行的组成部分。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方便市民安全出行的前提下,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企业依法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经营,以及市场权责对等、有序发展的原则。

焦点2

服务:鼓励为用户购买事故保险

在企业经营规范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为未满12周岁市民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明确车辆使用、停放等方面的准则和要求,建立个人用车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和文明用车奖励机制,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用车习惯。

同时,企业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安全保障机制,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流程以及标准等,鼓励为用户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指导意见》还提出,企业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等客户服务机制,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及市民各类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此外,《指导意见》对企业提供服务车辆的技术标准也作出相应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无动力驱动装置、接口和违规广告设置,有明确的维护和使用寿命时限。

焦点3

运维:严禁企业“重投放 轻维护”

《指导意见》要求,在投放车辆前,企业要与投放区域所在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车辆投放的事前通报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同时,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运维服务制度,配备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并在非公共区域自行设置车辆中转、维保场地。

在运营和维护上,企业还要提高现场处理响应速度,做好现场巡查、停放秩序和运营调度管理,以及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运维服务,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和回收、淘汰残旧、破损等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确保车况安全整洁、停放秩序良好;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平台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对车辆设备和服务管理进行技术创新,主动组织开展运营数据分析研判;推广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并与经济手段、奖励机制等相结合,督促用户在安全、适宜区域骑行,按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表示,平台企业须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区域分布情况、使用频率、中转维保场地等信息,并按照政府服务监管和行业监测要求,将运营网格划分、车辆标识等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政府指定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焦点4

资金:鼓励推行免押金和后付费服务

共享单车使用者的押金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指导意见》要求,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需向用户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间,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管,确保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约定收取用户预付充值金的,应当公示预付充值金的使用及余额处理方式。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行免押金和后付费服务。同时指出,企业需要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正式函件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用户押金、预付充值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完成已投放车辆的回收,以及妥善安置相关工作人员。企业间实施收购、兼并或者重组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公共利益、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焦点5

监管:政府部门有了明确“分工”

此前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一直比较模糊。而在《指导意见》中,对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指导意见》规定,交通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各区政府在道路范围内规范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并和国规部门一并负责研究完善全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而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划,对全市具备条件的道路,组织开展自行车道的建设改造或完善提升;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秩序、影响市容环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理的执法;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恶意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做好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负责自行车通行交通管理,对公路范围内自行车停放秩序进行执法;商务委会同金融局,负责研究制订企业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充值金的安全监管措施。

焦点6

用户: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

《指导意见》在规范企业行为和政府监管的同时,也对用户的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应当事先了解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等内容,了解车辆租还操作流程,并准确提供本人注册信息。

同时,在租赁和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用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的约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自觉文明骑行并按规定在允许的地方规范停放。●南方日报记者 余秋亮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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