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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严加监管严厉惩处辖区挂牌公司新增资金占用行为

2017-06-02 15:11 千龙网

千龙网6月2日讯  6月1日,北京证监局发布2017年第1期《北京辖区挂牌公司监管通报》。通报称,北京辖区部分挂牌公司2016年度发生新增资金占用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该类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北京证监局近期整理的监管案例通报显示,某创新层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因个人家庭原因需资金流转,分别在2016年7月、8月、9月共三次从挂牌公司借出资金近1000万元,直至2016年12月23日归还了全部借款。借款发生时,董事长仅通知公司财务总监,由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账至董事长个人账户,董秘等其他公司高管均不知情。

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财务总监及董秘进行约见谈话,提醒公司财务总监及董秘履职尽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因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而不满足创新层的维持标准,将被调整至基础层。

通报还显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除挂牌公司外,还同时控股多家关联公司,2016年度,董事长控制的关联公司因招投标等原因需要短期资金周转,在董事长的要求下,挂牌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6月、8月、10月、11月、12月多次借款给其关联公司使用,借款金额从70万元到750万元不等,借款期限从三天到三个月不等,累计借款发生额合计2000余万元。截止2016年12月28日,关联公司将上述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借款发生时,公司主要高管人员知悉此借款行为,但未将上述资金拆借行为认定为资金占用,未及时阻止或向监管部门报告。

北京证监局对该挂牌公司采取下发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采取下发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秘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北京证监局同时发布了相关监管提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股东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均属于资金占用,是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资金占用的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形式如何均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资金占用是公众公司监管的第一道红线。北京证监局表示,将秉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原则,对辖区挂牌公司新增资金占用行为严加监管、严厉惩处。挂牌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严守监管红线,杜绝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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