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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违规 丽晶光电股东及收购人遭股转自律监管

2017-05-24 09:54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5月24日讯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称,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万钧及收购人杭州金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股票交易违规,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万钧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1:01左右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卖出100万股,与一致行动人陶加华(当日不存在买卖行为)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由90.92%变化为80.92%;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1:06分左右,卖出丽晶光电136,375股,与一致行动人陶加华(当日不存在买卖行为)合并计算后的持股比例由80.92%变化为79.55%。

而姚万钧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1:01分左右的卖出行为,已导致其和一致行动人陶加华合并计算的股份变化触发《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规定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并自当日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两日内不得再买卖丽晶光电的股票,然而,姚万钧于当日11:06分再行卖出,且再次导致姚万钧和一致行动人陶加华合并计算的股份变化触发《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规定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构成股票交易违规。

2016年8月31日,股东姚万钧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该公告,2016年8月31日权益变动的情况为:该股东转让1,136,375股于金诚文化,卖出前持股比例为45.46%,卖出后持股比例为34.09%,金诚文化买入1,363,625股,买入前持股比例为0%,买入后持股比例为13.64%。

根据丽晶光电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东姚万钧与陶加华为一致行动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该股东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并未考虑《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陶加华的持股情况,因此,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万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的规定,构成股票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

此外,收购人杭州金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0:49左右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买入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光电”)227,250股,持股比例由0%变化为2.27%;于11:01分左右,买入丽晶光电100万股,持股比例由2.27%变化为12.27%;于11:06分左右再行买入丽晶光电136,375股,持股比例由12.27%变化为13.64%。该行为构成股票交易违规。

2016年9月8日,丽晶光电披露《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该方案中称,公司拟以1.1元/股的价格向杭州金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550万股,且已于2016年9月6日与金诚文化签订《股份认购协议》。2016年9月28日,丽晶光电披露《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金诚文化拟通过认购丽晶光电发行的新股的方式对其进行收购,收购完成前杭州金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丽晶光电250万股,占丽晶光电总股本的25%,收购完成后将持有丽晶光电800万股,占丽晶光电总股本的51.61%,成为丽晶光电的第一大股东,丽晶光电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而金诚文化未能按照《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要求在丽晶光电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文件,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017年5月17日,依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杭州丽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万钧及收购人杭州金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丽晶光电于2015年1月14日挂牌新三板,主营节能灯和LED灯等电光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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