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别在成都地铁上吃东西了 最高将被罚200元

2017-05-18 11:00 成都日报

来源标题:别在地铁上吃东西了 最高将被罚2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记者从昨日举行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会上,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部新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是我市近年来历经立法环节和立法程序最多的一部法规。制定《条例》有何必要性?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震介绍,自2005年12月地铁1号线1期工程开工建设以来,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地铁已开通运营4条线路,里程108公里;到2022年地铁开通运营里程或将达到600公里以上。“地铁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王震表示,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轨道交通事业迫切需要制度化的设计和法制化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饮食处罚——

再忙也别在地铁上吃东西

下月起最高罚200元

自2016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起,有关车厢内能不能吃东西的问题便一直受到关注。对此,《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车厢内进食”。

记者随后在对地铁乘客的随机采访中了解到,在早高峰时段,乘客在地铁上吃早餐的行为较为普遍,大部分人给出的理由是“赶时间,只有在坐地铁时吃了。”对于地铁即将禁止进食的规定,大部分乘客都赞同。“经常遇到在地铁里吃包子的人,味道很大,很影响旁边的乘客,希望规定出来后,大家能够认真遵守,营造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市民吴国强说。

根据《条例》,规范乘客文明出行,营造良好乘车环境的要求还有更多,包括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禁止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等。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受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敬老助残——

每节车厢设4-6个爱心专座

望市民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相关权益,《条例》将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相对接,进一步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条例》还要求,“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对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已经开通运营的地铁线路中,每节车厢均设有4-6个爱心专座。“我们在车厢靠近厢门位置都设立有‘爱心专座’,也希望市民在乘车时,能够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出这些座位。”该负责人表示。

物品禁带——

除导盲犬外

其他动物不能被带上地铁

轨道交通禁带物品的设定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了市民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关于是否应当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和除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进站乘车问题,曾在一段时间里引发了市民热议。而即将施行的《条例》终于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沈跃介绍,使用折叠自行车虽符合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但在相对封闭的轨道交通车厢,即便予以折叠仍然存在妨碍通行和致人损害的较大可能。因此,《条例》最终规定,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需要说明的是,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只要符合携带行李的要求,是可以进站的。

同时,近年来各类型的禽流感爆发频次逐渐增多,禁止携带动物进站有利于预防疾病传播,但视力障碍患者携带具有导盲犬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导盲犬作为其必要的出行指引工具除外。

严惩逃票——

“主观恶意”逃票行为

除补足票款外还将被行政处罚

成都地铁每天都承担着庞大的客运运输,一些坐地铁的“马大哈”常会把车票弄丢。为此,《条例》明确,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

但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代价就没这么简单了。因该“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对此,《条例》指出,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设置了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逃票信息可否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我市也在积极推动创建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随着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进行修订时,再结合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情况,考虑是否将“乘客逃票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写入《条例》。本报记者 张家华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张家华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