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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罚60万

2017-05-16 10:33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5月16日讯 据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中国高科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中国高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

这几家公司之间存在如下交易: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

中国证监会表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过,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布,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其中,5,106.59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60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武汉国信2012年营业收入的98%,占中国高科2012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17.14%。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60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0.60万元)的比例为79.15%。中国高科2011年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证监会还查明,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上签字的人员有:中国高科时任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时任董事兼北大资源分管财务副总裁周伯勤;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玮;时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丹丹;时任副总裁俞惠龙;时任董事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时任独立董事孙醒、潘国华、陈卫东。

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余丽在听证会、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中就关联关系和追责时效等提出申辩意见,并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赐、武汉天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涉案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二是其中一笔关联交易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高达79.15%,公司前一年度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中国高科无法发现也未予以关注有悖常理,也表明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同时,本案事实和证据明确表明,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和时任董事周伯勤知悉并参与实施了相关交易。

中国证监会表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一、对中国高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余丽、周伯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郑明高、刘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刘德炳(QJ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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