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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违规被开55万元罚单 一高管遭连带处罚

2017-05-11 17:40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5月11日讯 日前,湖北保监局发布的鄂保监罚〔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被罚款55万元。同时,相关责任人何琼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一是未严格执行备案费率,涉及保单9笔,涉及保费679,900.00元。2016年,公司通过银行代理渠道承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时,实际执行费率较备案费率上浮了1.64倍至100倍,涉及保费679,900.00元。二是未严格执行备案条款,涉及保单52笔,涉及保费324,060.00元。2016年,公司承保的52笔永葆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被保险人均只有一人,与备案条款中“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不符,涉及保费324,060.00元。上述保单中,有24名投保人以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员工的身份投保,其中17人实际上并非公司员工,但为符合该险种投保规则,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工作单位均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涉及保单22份,涉及保费154,423.00元。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2016年,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会议费、职工教育经费、公杂费以及银保绩效金等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涉及金额156,410.20元。

湖北保监局认为,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时任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何琼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2017年5月4日,湖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光大永明人寿湖北分公司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何琼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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