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5月9日讯 近日,北京卫生监督所发布的行政处罚显示,北京东方尚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北京卫生监督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