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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处罚 连续两任负责人均担责

2017-04-28 19:45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4月28日讯 4月28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闽保监罚〔2017〕16号、闽保监罚〔2017〕19号、闽保监罚〔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电销中心以及当事人郑明、徐兆璋给予了相关处罚。

闽保监罚〔2017〕16号文件截图。

闽保监罚〔2017〕16号文件截图。

闽保监罚〔2017〕16号文件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2015年销售的20件保单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案已收保费共计120180.58元。 相关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电销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闽保监罚〔2017〕19号文件截图。

闽保监罚〔2017〕19号文件截图。

闽保监罚〔2017〕19号文件显示,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电销中心2015年5-12月期间销售的保单中有8件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案已收保费46936.08元。郑明作为该中心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相关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郑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闽保监罚〔2017〕20号文件截图

闽保监罚〔2017〕20号文件截图

闽保监罚〔2017〕20号文件显示,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电销中心2015年1-5月期间销售的保单中有12件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案已收保费73244.5元。 徐兆璋作为该中心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相关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徐兆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文件指出,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电销中心相关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电销中心处以1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郑明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徐兆璋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4月6日,中国保监会四川保监局披露了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赫然在列。2017年2月7日,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榜上有名。而在去年上半年,保监会(不包括地方保监局)共处罚了9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名列其中。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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