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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答记者问

2017-04-26 17:2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4月26日讯 近日,保监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调整《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的口径和内容,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调整《通报》的目的

答:调整《通报》是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要求的重要措施,通过完善和细化《通报》内容,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充分发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一方面,倒逼保险公司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提高销售、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的服务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促使保险公司扎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落实投诉首问负责制,将矛盾化解在公司内部,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同时,也希望《通报》能够更有效地为保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提供参考。

关于新版《通报》与旧版《通报》相比,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一是通报的数据更加全面。旧版《通报》数据仅包括涉嫌违法违规投诉和一部分较难处理的合同纠纷投诉,消费者已主动提出撤诉的投诉没有包含在内。新版《通报》将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接收的保险消费投诉全部纳入了通报范围,全面客观呈现监管机构接收保险消费投诉的情况,进一步将投诉处理的责任落在保险公司身上,督促其从源头上改进服务。

二是通报的内容更具针对性。旧版《通报》仅公布投诉总量,针对性不强。新版《通报》将投诉总量区分为涉嫌违法违规投诉和合同纠纷投诉,明确披露这两类投诉的具体数量;单独列出了涉及销售纠纷和理赔纠纷投诉的情况,突出体现和回应保险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是扩大了投诉量与业务量对比指标的围度。新版《通报》在“亿元保费投诉量”和“万张保单投诉量”两个对比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人身险公司“万人次投诉量”,体现保险公司平均每承保1万名被保险人对应产生的投诉数量。

关于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保险消费者向监管机构反映的对保险公司的投诉,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保险消费者因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由保监会机关或保监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二是保险消费者因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保险公司或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投诉,由保险监管机构转交并督促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新版《通报》对两种投诉分别进行了统计。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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