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保监会对修改外资险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规章征求意见

2017-04-25 08:16 中国网财经

来源标题:保监会对修改外资险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规章征求意见

中国网财经4月24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二、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删去《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四、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