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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校园贷”变相软着陆 “现金贷”却走进风暴口

2017-04-12 08:53 第一财经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一份《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直指十大风险点,其中谈及互联网金融风险时,重点提及了网络借贷平台、“校园贷”和“现金贷”业务。

从文件的具体信息来看,此前一度备受争议的“校园贷”基本软着陆了,但近期风头正劲的“现金贷”却走进风暴口,另外在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的整改过程中,明确增加了“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从过去两年的情况来看,对于新金融行业的从业者来说,最大的焦虑往往不是来自于市场的竞争和资本的获取,而是监管的态度。毕竟,在这两年里已经有不少因为“一纸文件”或一条政策而快速衰退的先例,此次恐怕也不会例外。

“现金贷”业务受重创

相比银监会官网上发布的简版信息,完整版文件中对于“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有更进一步的描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当然,其中杀伤力最大的莫过于对于利率的要求。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所划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是36%,而现在市面上绝大多数“现金贷”业务的年利率都是经不起这一重考验的。

虽然这一条规则只有寥寥数语,但几乎已经把现有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公司逼到了悬崖边儿上。

与此前被点名的“校园贷”、首付贷不同,“现金贷”的边界太模糊(现在市场上的“现金贷”产品从200、300到2万、3万都有),模式也不同(比如有线上、线下),涉及该业务的公司和机构更是五花八门(以“现金贷”业务为主的各类创业公司、P2P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上市公司……)。

就说最后一项,银监会点名的“现金贷”主体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那是否意味着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现金贷”业务就不受到该规则的约束?而事实上,目前“现金贷”市场上的主力恰恰不是网贷中介平台。

此外,据记者了解,即便不少网贷中介平台涉足了“现金贷”业务,基本也都是另做了一家独立的新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在原有的网贷中介平台体系内,那是否这样就可以变相绕开监管呢?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尽管这个新规的表述并不十分明确,但监管表态的杀伤力却是毋庸置疑的。

多位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人士告诉记者,整个行业业务增速放缓、利润收窄的情况应该很快就会出现。

尤其是对于一些过于倚重该业务的创业公司,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来消化该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比如,仅就资金来源这一点来看,现在市场上很多“现金贷”业务的资金其实来自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们提供风控和技术。那作为后两者的监管单位,银监会这个规定恐怕会直接影响它们对于此类合作的态度。

“现金贷”何去何从

但值得注意的是,“现金贷”市场快速崛起的背后,是利润的吸引,更是市场需求的推动。

尽管面临监管整治,但已经出现的庞大用户群体和市场需求将何去何从也是整个行业和监管面临的现实问题。市场需求和用户意识一旦被激活就很难再倒退,“校园贷”市场就是个先例。

与“现金贷”相比,这份《指导意见》让不少涉足校园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长舒了一口气。从这份文件来看,“校园贷”算是变相软着陆了。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尽管从“物理”层面来看,从事“校园贷”业务的公司被彻底赶出校园,但实际上这块市场只是被转移到了线上。而且对于那些有能力(线上)获客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公司来说,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无疑是长期利好的。

那么,未来“现金贷”是否也有可能会这样“软着陆”?这个现在也很难说,主要问题还是在于对“现金贷”的界定太模糊,并且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利润空间实在太诱人,即便一种形态被叫停,它依然会换个“马甲”接着来。

但是眼下,关于利率的限制问题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由于差距实在太大,如果严格执行,这个业务基本就彻底停摆了。

通过与不少“现金贷”业务的从业者交流,记者发现,大家普遍的一个观点是,因为该业务的特殊性,短时间内从年化利率和额度上“一刀切”是不太现实的。但是参考美国过去十几年里对于借款人的账户监管,在借款利率和限制重复借贷的方面限制趋严是一个趋势。

在美国Payday Loan(小额、短期现金贷)行业发展初期也并没有专门的监管规则,而是归类于有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不过在行业问题集中爆发之后,监管机构在其重要监管条例《诚实借贷法》中专门对发放Payday Loan做出了约束,尤其是在其信息披露方面。

《诚实借贷法》规定了两个关键的需要披露的信息:手续费和年化利率(APR),要求必须在所有需要借款人签字的合约或协议上,清楚说明贷款数额、手续费和年利率。

尽管具体到实际,主要是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监管规则,但美国还是有30个州要求Payday Loan机构至少应该在他们贷款文件中明确列出年利率。

此外,去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简称CFPB)又发布了关于Payday Loan新规征求意见稿,该新规将在联邦层面全面适用。

此次监管则具体落实到了产品层面,即允许出借人提供两种长期贷款选项:一种为年化利率上限为28%且申请费用不得超过20美金的贷款;另一种为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贷款,但违约率需要控制在5%以内,对利率和借款金额进一步做出了细化要求。

而在展期方面,美国用户在贷款无法归还时,最多只能申请两次展期,且每次展期必须归还三分之一的借款,这也就意味着利滚利的情况也在逐渐得到控制。

对照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如果国内同样要求借款机构在与用户签订借款协议时公布其年化利率,同时又对于年化利率做出不能超过36%的规定,确实会对一些借款机构的展业造成一定影响。

一方面,用户在知悉年化利率之后可能会产生极大的抵抗情绪,另一方面,但凡超过法定最高借款利率,这笔交易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从美国的监管情况来看,更多是从借款人保护的角度出发,避免他们陷入高利贷、不合理催缴扣款等情况中,且借款机构有义务向用户提供减轻其融资负担的咨询建议。这些也都是国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公司们可能面对的问题。

从一个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件事,从早期的民间借贷发展到触手可及的“现金贷”,本身已经是一种进步,因为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不平衡的情况正在得到改善。但是对这个行业的走向进行规范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一种不健康的爆发式增长最终还是要回归理性,虽然这个过程可能相对漫长。

责任编辑:詹婷婷(QT0006)作者:洪偌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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