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信达资产独揽银监会今年前13张罚单 四地曝违法违规

2017-04-11 08:09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信达资产独揽银监会今年前13张罚单 四地曝违法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记者华青剑)今日,据中国银监会官网公布的2017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及北京市、吉林省、陕西省、青海省等四家分公司共领13张罚单。

违规收购个人贷款等 信达资产被罚

因违规收购个人贷款;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未按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隐性担保,信达资产被罚款150万元。

处罚依据是《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北京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因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收购虚构债权。信达资产北京市分公司被罚80万元。

处罚依据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付岩、田令霞对信达资产北京市分公司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均被警告和罚款5万元。

吉林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因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信达资产吉林省分公司被罚50万元。

处罚依据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有三人对信达资产吉林省分公司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也被处罚。吴强被警告;郑昱林被警告,同时罚款5万元;张左被警告。

陕西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因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信达资产陕西省分公司被罚30万元。

处罚依据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连宏兴对信达资产陕西省分公司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

青海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因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信达资产青海省分公司被罚50万元。

处罚依据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两人对信达资产青海省分公司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张文玺被警告并罚5万元;梁晓天被警告。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作者:华青剑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