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4月7日讯 近日,北京卫生监督所发布的2017年3月《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显示,北京发智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