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4月7日讯 日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今年3月份《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 。公示显示,北京丰台怡康医院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被罚款3000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则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北京丰台怡康医院是一所集医疗、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综合医院。1998年被评为一级甲等医院;2009年被审批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设有内科、外科、中医专家门诊、妇科(无痛人流)、骨科、按摩理疗科、牙科、儿科、检验科、B超、X光、骨密度测量、心电图、量子共振等医技科室,可住院、门诊、煎药、打针输液、清创缝合、激光手术、入职体检、团体体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