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4月6日讯 近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津市环罚字[20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津市胸科医院环境违法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其于2017年6月30日前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处罚书显示,2016年11月3日,天津市环保局对天津市胸科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6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