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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建峰化工”股票 化医控股董事长秘书被罚没59.8万余元

2017-04-05 14:37 千龙网

千龙网4月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发布〔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化医控股董事长秘书赵佳宁内幕交易“建峰化工”股票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94,081.46元,并处罚款294,081.46元。

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营化肥及相关产品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峰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峰化工2014年年报净利润为负值,2015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继续亏损,负责公司重组和结构调整工作的建峰化工副董事长宫某某于2015年8月提出“资产出售方案”,剥离导致公司亏损的重庆弛源化工有限公司(建峰化工全资子公司)和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分公司,以便公司扭亏为盈实现保牌。化医控股董事长王某同意了该方案。

2015年11月6日,建峰化工宫某某和化医控股王某等人到时任重庆市国资委主任廖某某办公室汇报“资产出售方案”,廖某某口头同意建峰化工“资产出售方案”。

2015年11月15日上午9:30,化医控股的牛某某、余某、建峰化工的何某、宫某某等8人就资产出售相关事宜在化医控股26楼会议室进行安排部署。宫某某在会上建议2015年11月16日建峰化工开始停牌,方案和建议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同意。

2015年11月15日晚上,建峰化工副总经理兼董秘田某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要求停牌,深交所认为,上市公司请求停牌的事由为出售资产且金额未达到总资产的50%,不符合停牌标准,未同意建峰化工停牌请求,要求将该事项进行公告即可。

2015年11月17日,建峰化工通过深交所发布《关于筹划出售股权和资产的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为“拟将弛源化工100%股权和三聚氰胺分公司资产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

建峰化工“资产出售方案”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王某、宫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赵佳宁内幕交易行为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赵佳宁在化医控股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工作,实际承担化医控股董事长王某的秘书工作。其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控制其母何某证券账户交易“建峰化工”,具体如下:

赵佳宁知道建峰化工连续亏损需要保牌,也看见建峰化工副董事长宫某某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频繁到化医控股董事长王某办公室汇报工作。2015年11月15日(星期日),宫某某等人在化医控股26楼会议室开会讨论资产出售及停牌方案,其间赵佳宁到26楼办公室加班整理资料,在会议室外听见与会人员谈话,得知建峰化工要出售资产并准备停牌。2015年11月16日(建峰化工“资产出售方案”公告前一天),赵佳宁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亲“何某”账户大量买入“建峰化工”,共计117,300股,成交金额共计859,901.11元。2015年12月16日-18日,赵佳宁陆续卖出“建峰化工”,盈利294,081.46元。

贵州证监局认为,赵佳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没收赵佳宁违法所得294,081.46元,并处以罚款294,081.46元。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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