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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违规遭处罚 4月起停止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2017-04-05 08:13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4月5日讯 4月1日,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发布冀保监罚〔2017〕7号文件,显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及当事人郝爱国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分别给予处罚。

文件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调查,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郝爱国时任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2016年2月至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列支劳务派遣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郝爱国时任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5年至2016年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将本级发生的宣传费用调整至上级机构,致使车险综合成本率数据不真实。

对于三项事项,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件指出,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责令停止接受唐山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郝爱国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列支劳务派遣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郝爱国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将本级发生的宣传费调整至上级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罚款35万元。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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