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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季北京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648起 十大典型案例曝光

2017-03-27 10:2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27日讯 3月24日,北京市环保局曝光了2016年至2017年采暖季期间查处的十起大气违法典型案例。曝光的这十起违法案例,涉及违规使用燃煤及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未按规定建设及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锅炉设备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等五大类。据悉,本采暖季期间北京市共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648起,处罚金额2300余万元。

在刚刚过去的采暖季,全市环保部门结合本市冬季固定污染源排放特点,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攻坚战”、“大气污染强化执法月”等专项执法行动,采取日间常态检查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类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第一类:违规使用燃煤及燃煤设施

案例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

2016年11月,东城区环保局对北京蓝箭堡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燃煤设施。根据“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规定,东城区于2015年底前建成禁燃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东城区环保局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为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北京市已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案例二:使用不合格燃煤

2016年11月,大兴区环保局对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单位使用的燃煤煤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使用的燃煤煤质不符合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兴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4688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不但要安装净化设施,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还应优先采购低硫优质燃煤,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案例三:服务行业未使用清洁能源

2016年11月,石景山区环保局对北京市金色海滩洗浴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使用燃煤锅炉。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景山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餐饮、住宿、洗浴等服务行业应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超标

案例四:燃煤锅炉废气超标排放

2016年11月,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有三台65蒸吨燃煤锅炉,主要负责居民小区冬季供暖。经检测,该单位锅炉废气超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环保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

大型供暖企业运行的供暖锅炉功率大,废气排放量大,更应建设完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五:燃油锅炉废气超标排放

2017年1月,丰台区环保局对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发现,该单位一燃油锅炉废气超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丰台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

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对各种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均作了要求,锅炉使用单位无论使用何种燃料,均应保证达标排放。

案例六:餐饮企业油烟超标排放

2016年11月,石景山区环保局对北京御碗居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该餐馆油烟废气超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石景山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北京市餐饮企业数量众多,餐饮油烟排放总量大,餐饮企业应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类: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案例七: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016年12月,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中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贮存大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类:未按规定建设、运行废气治理设施

案例八:未对工业废气进行处理

2016年11月,平谷区环保局对北京源泉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玻璃钢和塑料制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粉尘和工业废气直排。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平谷区环保局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案例九:未对喷漆废气进行处理

2016年11月,昌平区环保局对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钢结构加工。现场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内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昌平区环保局对其处罚2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喷漆废气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不但是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还会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工业企业,尤其是喷漆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喷漆废气的收集与处置,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类:锅炉设备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案例十:锅炉设备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016年12月,朝阳区环保局对北京昆泰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有锅炉设备,但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交纳排污费。

环保部门将继续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2369,积极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共同推动我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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