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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通报中国铁物、中冶集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

2017-03-25 08:52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微信公众号“国资小新”24日发布消息,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3月22日召开案件通报会,对近期查处的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进行通报。

“国资小新”消息称,经查,2009年至2013年,中国铁物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宋玉芳,原党委书记李文科,原副总经理许强、李志民、冉昶、王采等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主导并推广中国铁物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对抗国资委指示,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对子企业疏于管理,放纵风险发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宋玉芳、李文科、许强、李志民、冉昶、王采6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经查,2007年,中冶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长恒,原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王为民,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沈鹤庭,原副总经理黄丹,原总会计师李世钰,发展改革部原部长李鹏程等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中冶集团并购唐山恒通集团公司过程中,违规决策和操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李世钰、李鹏程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黄丹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其他董事吴凤山、韩长林、蒋龙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锦珍,未履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组长、国资委党委委员江金权在通报案件情况时指出,各中央企业要对照这两起案件,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责任编辑:李孟鹏(QN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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