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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北京朝通票据印务公司遭处罚

2017-03-17 11:12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17日讯  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京(兴)质监罚字[2017]9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朝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被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罚没款218087.6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9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单》京质监转字[2016]第(C106)号,检验报告(编号:CTAC-505-16-300)表明北京朝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生产日期2016年7月26日,规格型号210mm*127mm,经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防伪印记的耐性指标(耐汽油性)项目不符合《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票证产品部分)》要求,依据《2016年北京市防伪票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0月17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了北京朝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的复检申请。2016年10月31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京质监产异处[2016]39号),维持原结论。

经调查,上述规格型号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产品共生产400万份,抽样基数400万份,抽样数量60份,出厂价0.08元/份,货值金额320000元,销售金额319995.2元(3999940*0.08元),成本价293912元,违法所得26087.6(319995.2-293912*(3999940/4000000))元;除被抽样外,该批产品均已销售。

北京朝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北京朝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没收违法所得26087.6元,处以该批货值金额0.6倍的罚款192000元;罚没款合计218087.6元。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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