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西少爷”肉夹馍遇到事了?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因侵权被诉至法院

2017-03-16 09:53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从海淀法院网获悉,近日,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权被诉至法院,并被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qlzxl031512012345678901234567890123456789

信息显示,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称经营的“西少爷”肉夹馍是知名互联网餐饮品牌。后公司发现其享有的“西少爷”“有馍有YOU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一家山东企业开设的肉夹馍餐饮店用作店铺招牌和店内装潢,该餐饮店还在百度外卖平台以“西少爷肉夹馍”店名提供外卖。故将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奇点同舟公司诉称,“西少爷”肉夹馍第一家门店于2014年开业,目前已在北京开设多加连锁,是知名互联网餐饮品牌。“西少爷”“有馍有YOUNG”等是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

据了解,奇点同舟公司最近发现被告当代集团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与奇点同舟公司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西少爷”命名餐饮店铺,并在店内点餐招牌、店铺装潢、收费单据等位置突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当代集团公司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攀附原告商誉牟取商业利益,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流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奇点同舟公司还发现,在被告小度公司经营的百度外卖APP手机应用软件上,选择城市为聊城后搜索“西少爷”,搜索结果直接指向当代集团公司经营的“西少爷肉夹馍”店,在结果页面商家标识和“堂食实景”栏目突出显示了“西少爷肉夹馍”字样。

奇点同舟公司认为,小度公司作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对在其平台发布信息的商家资质进行审核监督。被告小度公司疏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被告当代集团公司实施未经奇点同舟公司许可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