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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耀东方李贵杰内幕交易亚星化学亏损近1.6万元 证监局加罚3万

2017-03-06 15:27 千龙网

千龙网3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布〔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李贵杰内幕交易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4月左右,由于亚星化学收购美国油田的项目盈利预测无法达到原有预期,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拟寻找新的重组项目。考虑到公告终止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后,会影响亚星化学后续重组机会,亚星集团董事长曹某某向潍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公司股票应尽快停牌,只要有接收亚星化学的股权并注入优质资产盘活亚星化学的,就可以转让第一大股东的股权。

2015年4月15日,经冯某、郭某某联系,曹某某与李某某在李某某办公室见面,就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亚星集团股权转让及亚星化学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商谈,双方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2015年5月4日,亚星化学发布公告称,接公司第一大股东亚星集团通知,亚星集团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停牌。

2015年5月15日,亚星化学发布公告称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6月17日,亚星化学发布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初步定为转让股权及购买资产。7月31日,亚星化学发布公告称亚星集团与光耀东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亚星集团将持有的亚星化学12.67%的股份转让给光耀东方;本次股份转让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亚星集团变更为光耀东方。10月22日,亚星化学发布公告称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新湖阳光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11月12日公司股票复牌。

山东证监局认为,亚星化学2016年5月4日重大事项公告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5年4月15日,亚星集团与光耀东方的董事长就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该内幕信息形成,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5年5月4日公司发布停牌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

内幕交易亏损1.5万余元

据悉,李贵杰时任光耀东方副董事长,亚星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的标的资产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交易“亚星化学”前,通过李某某知悉光耀东方拟收购亚星化学股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李贵杰”账户,2010年6月18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对应资金账户9901521316,下挂1个沪市证券账户A294431444,1个深市证券账户0142330478。2015年4月23日,李贵杰操作该账户分5笔累计买入“亚星化学”105,600股,成交金额1,022,026.00元,包含交易税费后的实际资金发生额1,022,707.30元;4月24日,李贵杰操作该账户1笔全部卖出105,600股,成交金额1,008,480.00元,扣除交易税费后实际资金发生额1,006,803.01元,实际亏损15,904.29元。

山东证监局认为,李贵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贵杰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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