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3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曹志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曹志新涉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5年8月19日,曹志新在担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期间,使用“曹志新”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恒宝股份25,400股,后于2016年2月4日,减持恒宝股份股票70,000股。
曹志新在任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持有的恒宝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曹志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