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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疑违规挪用风险备付金 回应:资金和收益定向回专户

2017-02-15 08:43 法治周末

脱下宜人贷“质保服务专款”马甲

罗聪冉

专家表示,质保服务专款不是法定要求,不像对商业银行、第三支付机构在备付金的提存比例、使用范围、存管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部分网贷平台质保款仅仅是个噱头,该部分资金完全由网贷平台自由支配,无法起到专款待付的作用;其次,质保资金计提和存管多是属于网贷平台自愿进行,质保款是否存在变相担保,值得商榷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罗聪冉

近日,老牌P2P平台宜人贷的一个新动作,引发业界关注。

2017年1月5日,宜人贷官网发布《2016年12月宜人贷质保服务专款存管报告》,称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宜人贷在广发银行的活期专户余额约3.378亿元,与2016年11月30日的9.885亿元相比,减少了大约6.5亿元。报告期内,宜人贷从质量保障服务活期专户提取人民币7.5亿元至质量保障服务资金理财账户购买理财。

宜人贷动用质保服务专款并不是因为发生了巨额坏账,而是要拿这笔钱去购买理财产品,对此有观点认为,宜人贷此举并无不妥,毕竟钱还在那里,没有被挥霍;但是也有观点旗帜鲜明地指出,宜人贷此举涉嫌违规。

如何看待宜人贷拿质保服务专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专家认为,质保服务专款本身具有提供增信服务的嫌疑;其次,平台挪用质保服务专款购买理财,也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协议约定。

事件:被指违规挪用风险备付金

宜人贷是宜信旗下的P2P平台,由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经营,现拥有百万注册用户、投资金额百亿元。

官网介绍,宜人贷在银行开立质保服务专款账户,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宜人贷会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该账户;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宜人贷将启用质保服务专款对相应出借人进行偿付;银行会针对质保服务专户资金的实际进出情况每月出具存管报告,质保服务专款来源为宜人贷按照合同金额7%计提;为提高质量保障服务专款的资金使用效率,2016年12月起宜人贷开始使用部分质保服务专款购买广发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综合考虑了流动性和收益率,理财中的部分资金可以当日赎回到账,随时满足为出借人及时偿付的需要。

“理财平台还需要购买另外的理财产品,总是感觉格外的讽刺。”2月8日,“深扒P2P”微信公众号的作者“八阿哥”,在发表《唐宁醒醒,宜人贷涉嫌违规挪用风险备付金》时指出。

“八阿哥”介绍,所谓的质保服务专款,其实就是过去P2P行业风行的风险备付金,风险备付金曾是P2P平台增信的重要手段;但自从2016年8月,P2P的监管条例中规定“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之后,P2P平台纷纷将风险备付金偷换了概念,用了质保服务专款这个新名词,在这个改名的浪潮中就包括宜人贷;但就像赵本山的那句名言“你把马甲脱了我照样认识你”,质保服务专款归根结底还是风险备付金,目的依旧是为了偿付借款人的逾期欠款,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法治周末记者在宜人贷官网看到,其于2016年8月发布《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更名为“质保服务专款”公告》,依照监管与税务部门规范性要求,宜人贷的“风险备用金”将于2016年8月23日正式更名为“质量保障服务专款”(简称“质保服务专款”),本次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宜人贷为用户提供的保障服务。

宜人贷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宜人贷按照本期促成借款总额的7%计提风险备用金为人民币3.767亿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与风险备用金有关的限制性现金余额为人民币9.307亿元。

“八阿哥”指出,宜人贷的风险备付金即质保服务专款,就是用户的钱,既是用户借款的一部分,也是投资者出借资金的一部分;但平台充当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并没有获得资金使用权的权利;再进一步说,风险备付金的首要原则是“专款专用”,资金的优先目的、唯一使命是为网络信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宜人贷将质保服务专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违背“专款专用”原则。

回应:资金和收益定向回质保专户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在《宜人贷质量保障服务协议》中看到,其对质量保障服务的定义,是指根据出借人、借款人及恒诚公司三方已签署的《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第2.1.9条的规定,恒诚公司为出借人及借款人在整个借款期限内提供的质量保障服务,作为服务报酬,出借人及借款人应按照《宜人贷借款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向恒诚公司支付平台管理费及平台服务费。其中,恒诚公司从借款人及出借人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及平台服务费中对应的相当于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应作为恒诚公司提供上述质量保障服务而取得的质保服务费用(简称“质保服务专款”)。

“根据宜人贷财报,风险备付金是按照2016年第三季度促成借款总额的7%计提的;如果风险备付金是从服务费和管理费中计提的,那么,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和管理费比例该有多高?”“八阿哥”补充,互金平台很多规定都语焉不详,但无论资金来源是什么,风险备付金都需是专款专用。

记者在《宜人贷质量保障服务协议》中也看到了“专款专用”的说法。在该协议中,对质保服务专款账户的定义是,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恒诚公司设立并管理、以恒诚公司的名义单独开立的一个专用账户,由恒诚公司将其收取的质保服务专款存入此专用账户;款项专款专用,用于因恒诚公司在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充分的质量保障服务使得出借人存在回款损失时,向出借人支付的质保偿付费,以在一定限度内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回款损失。

2月13日,宜人贷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广发银行作为宜人贷质量保障服务专款和客户交易资金的存管银行,将严格限定质保服务资金理财账户的资金和收益只能定向支付回质保专户,只作为客户代偿资金使用。

截至2017年1月31日,由广发银行存管的质量保障服务专项资金总余额为人民币11.905亿元;其中,活期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405亿元,理财账户未到期理财余额7.5亿元。

争议:质保服务专款是否变相担保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认为,对宜人贷从质量保障服务活期专户中提取7.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行为定性的前提,是对质保服务专款的性质进行界定。

2016年8月16日,银监会等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即P2P平台的性质为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第十条规定,P2P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质保服务专款就是P2P行业以前的风险备付金或者风险准备金,暂行办法已经禁止这种行为,平台为了逃避监管换了一个马甲而已。”武长海表示,风险准备金一般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P2P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它提供的是中介服务;质保服务专款属于增信服务,即便说该笔钱来源于平台利润,也是违规的;如果该笔钱来源于出借人一定比例的资金,还涉嫌非法归集资金;P2P平台使用质保服务专款购买理财产品增加了此项资金的风险。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表示,质保服务专款或风险备付金,实际上类似于银行存款保险,但按照现在的监管,P2P平台只是信息中介,不应提供该服务;P2P平台拿自身钱款投资理财,无可厚非,但不能以保障出借人的名义。

不过,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认为,目前的监管政策,只是禁止网贷平台直接或变相向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至于质保服务专款是否为变相担保还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

“监管规定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但没有明确对风险备付金进行界定;平台为了规避风险,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改名为质保服务专款,在平台协议里表述是‘一定限度内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回款损失’,并没有说完全补偿,所以,质保服务专款是否合规还需监管明确。”互联网法律分析人士仰海波表示。

建议:质保服务专款规范存空白待补

“质保服务专款是网贷平台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专款,目的是为了及时保证兑付或者是购买债权,起到待付资金的作用。”李亚表示,虽然监管政策对该部分没有作出约定,但是在出借人与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相关的质量保障服务协议中,提到了质保款专款专用的问题,即用于向出借人支付质保代偿费;因此,网贷平台不应当将专款用于风险处置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质保款存在他用,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不符合设立的初衷。

仰海波也认为,平台承诺质保服务专款账户的款项是专款专用,将这笔钱用于购买理财,违反与投资人的协议约定。他分析,平台称“质保服务资金理财账户的资金和收益只能定向支付回质保专户”,是指平台使用该笔钱暂时去买理财产品,以后钱还是会回到质保专户,即未改变规则,只是在资金运用上进行了处理;但只要是理财,都会存在风险,不仅会影响到资金的流动性,还会触发其他风险。

根据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为宜人贷出具的存管报告可以看到,银行仅针对质量保障服务专项资金的实际进出情况出具存管报告,银行不承担资金来源及投资安全的审核责任。

这意味着,银行对P2P平台的质保服务专款的使用情况不进行审核,质保服务专款事实上还是处于P2P平台的处置之下。

李亚认为,网贷平台质保服务专款的管理仍存在问题,首先,质保服务专款不是法定要求,不像对商业银行、第三支付机构在备付金的提存比例、使用范围、存管资质等方面都有要求,部分网贷平台质保款仅仅是个噱头,该部分资金完全由网贷平台自由支配,无法起到专款待付的作用;其次,质保资金计提和存管多属于网贷平台自愿进行,质保款是否存在变相担保,值得商榷。

“目前,关于质保服务专款或风险备付金的规范使用上存在空白,仅仅是通过相应的协议约定,希望监管部门就网络借贷的相关问题尽快出台相应细则,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李亚表示。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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