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2月7日讯 2月6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华阳服装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并处18万元罚款。
处罚书显示,2016年11月23日,北京市环保局对华阳服装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2号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35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173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
北京市环保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月4日,北京市环保局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7年1月10日,华阳服装厂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三点申辩意见:一是单位脱硫除尘设备一直运行正常,日常管理中按标准加入脱硫剂,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检测污染物排放均达标,故对检测报告结果持异议;二是单位燃煤锅炉已拆除,燃气锅炉已进入试运行阶段;三是企业经营困难。
经复核,北京市环保局认为该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鉴于该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十八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