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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将首次大范围增容

2017-02-07 08:57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医保定点药店将首次大范围增容

继2015年本市大范围扩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后,2月6日,市医保中心发布通知,启动新一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据悉,本市目前定点药店不足百家,而此轮针对零售药店的申报是多年来的首次,这必将使本市医保定点药店的数量大范围增容。同时,本市的医保定点医院也将有所增加。

市医保中心表示,本次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将按照统筹规划、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择优签约的原则,所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论其是政府办还是社会办医药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在申报条件中,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医疗机构的申报有着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基本医保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执业时限须满一年、二级须满2年、一级须满3年;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5年以上等限制。但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则并无限制;妇儿医疗机构也不受执业时限的限制。

而对于零售药店的申报,要求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非法人门店和经营时间长者优先;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零售药店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一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据了解,本市已多年未对定点药店进行扩充,目前定点药店不足百家。此次申报,将使定点药店的数量大范围增容。

据悉,考虑到符合本次新增条件的医药机构数量较多,此次申报将按照“统一部署、穿插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可自本月2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本月13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余零售药店以及第一批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自今年5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对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估,择优签订服务协议。此外,市人力社保局还下发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将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专家评估等新的机制引入到管理工作中,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能进能出”。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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