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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收购上市公司须用自有资金

2017-01-25 08:24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险企收购上市公司须用自有资金

对于“宝万之争”中,有人质疑宝能利用股权质押贷款、二级市场股票抵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再收购万科股票,这种操作是否合规,昨天,保监会发出《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且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24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单一股票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下调至5%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之前的规定是2015年7月8日作出的,当时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大了蓝筹股投资的比例上限,增加险资投资的灵活度。具体规定为:“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此前,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表示:“把‘救市’时放宽的投资比例再收回来。这个比例,稳健型公司用不了,反倒让激进型公司钻了空子。”

险企收购上市公司必须用自有资金

对于“宝万之争”中,有人质疑宝能利用股权质押贷款、二级市场股票抵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再收购万科股票,这种操作是否合规,此次保监会发出的《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且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分层监管:收购上市公司需报批

保监会新规对险资投资股票进行分层监管,主要分为三个层面:对于一般股票投资,即持有上市公司股权20%以下,保险公司无需获批,便可直接进行投资,而且对险企投资的行业不作限制。对于重大股票投资,即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20%,保险公司达到此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对于保险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新规要求险企一旦拥有控制权,则算形成收购,此收购行为需要向保监会报批,而且这种收购是有行业禁区的,险企所投要和主业相关,不得对高污染、高能耗等公司进行收购。

新规对保险公司影响如何?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任春生表示,新规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首先,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而超过比例的就几家险企,总量不超过1%。其次,对于一些超过新规比例的险企,将给其2至3年调整期,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新规对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没有影响,主要是限制个别行为。”

此次,新规回调了单一股票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上限。对于已经超过5%比例的保险公司来说,保监会在政策上给予足够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可在2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保监会强调,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行业稳健运行能力。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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