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女儿欠债后私押汽车 母亲起诉索赔车损获赔11万元

2017-01-09 13:13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月9日讯 1月9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女儿因债务纠纷,将母亲的汽车偷偷抵押,由于女儿未及时偿还本息,借贷公司将汽车售卖。事情败露后,母亲一气之下将女儿胡女士及借贷公司员工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购车损失32万元、支付车辆被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以及返还自己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梁女士与胡女士系母女关系。2009年10月,梁女士花费249 900元购买了别克牌轿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一般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2015年8月19日,胡女士向刘先生借款11万元,作为抵押人与刘先生签订《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胡女士以上述车辆为抵押,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为11万元。同日,胡女士以梁女士的名义与刘先生签订了租期从2015年8月19日至2035年8月19日的《车牌租赁协议》,租赁费为零元,约定梁女士向刘先生提供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同时提供车辆买卖与过户等服务,配合刘先生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使用身份证和操作时的帮助。当日刘先生自胡女士处取走汽车、车辆行驶证、购置税证以及梁淑侠的身份证。此后至今,刘先生未返还梁女士车辆及上述证件。此外,通过刘先生提供的借条、收条及短信记录,无法证明梁女士对抵押车辆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设立抵押权的合同系胡女士与刘先生签订,而胡女士对梁女士所有的车辆无处分权。现无证据表明梁女士对车辆抵押一事知情并同意,况且,胡女士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无处分权,事后未经梁女士追认,故抵押权不成立。现刘先生已将车辆出售,其行为无合法依据,应当赔偿因此给梁女士造成的损失。梁女士提供的证据表明诉争车辆的购买价是249 900元,而非其主张的购车损失32万元,但保险和税费也非车辆价值的一部分,无法计入梁淑侠的损失。此外,考虑车辆的购买年限和使用情况,价值有一定的贬损,在认定损失时应在购买价的基础上进行折旧。基于此,法院认为刘先生与胡女士所签抵押合同中对车辆的估值合理,故判令刘先生赔偿梁女士车辆损失11万元。既已判令赔偿车辆损失,梁女士主张刘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梁女士要求刘先生返还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的诉讼请求,刘先生称已将上述证件交予买车人,亦无证据表明以上证件尚在刘先生处,且梁女士可自行补办有关证件,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梁女士车辆损失11万元。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