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2月27日讯 12月27日,顺义区法院发布消息称,康某十年前将其所有的一处农村宅院出售给段某,并签订了卖房契,十年后康某认为作为城镇人的段某不能购买农村房屋,遂将段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所签的卖房契无效。
原告康某诉称: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人,在该村内有一处院落,被告为北京市海淀区居民。2003年,被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所有的这处院落。由于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原告欲向被告索回房屋,退还被告支付的购房款,经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的《卖房契》无效。
被告段某辩称:1.原告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是错误的,应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来起诉。2.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卖房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承诺将涉诉院落卖予被告永远为业,并经过北孙各庄村村委会的确认,合同已履行完毕;其次,原告现在也不是涉诉房屋所在村的村民,丧失了出卖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第三,被告入住涉诉宅院后投入资金进行重大修缮、新建房屋。3.被告目前不具备腾退条件,因为被告家唯一住房已经赠送给儿子使用,原告起诉是为了获得拆迁利益,而不是居住使用,被告目前已经退休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在购买涉诉宅院时并非涉诉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段某在购买涉诉房屋后,亦未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双方签订的《卖房契》在处分涉诉宅院及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要求就合同无效的后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相关问题可另行解决。因此最后判决康某与被告段某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的《卖房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