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期间违反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也将被从重处罚。
记者注意到,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