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学生、老年人将从重处罚

2016-12-21 16:34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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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电信诈骗学生、老年人将从重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早已令人恨之入骨,成为社会公害。不仅有人因此倾家荡产,甚至为此丧命。为严惩此类犯罪,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统一了此类案件的入刑标准,电信诈骗犯罪只要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即构成“数额较大”,以犯罪论处。此外,《意见》规定如电信诈骗造成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或者以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将从重处罚。诈骗3000元即为数额较大

根据此前“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本次公布的《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据诈骗信息发送量定罪

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为此,《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帮凶”多以共同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意见》,今后这些人也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据《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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