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四类行为将被重点监督

2016-12-20 14:46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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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地方融资平台四类行为将会受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重点监督。这是12月19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近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时特别指出的。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平台公司以下融资行为被纳入专员办的监督重点:

一是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督促地方政府向企业的注资合法、合规。

二是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主要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等,督促落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三是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主要包括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等形式)等,督促融资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真实财务状况融资,保障投资者权益。

四是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其中包括:对政府举债方式的监督、对政府担保行为的监督、对政府股权投资行为的监督。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作者: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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