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伤人滴滴也担责 北京市首个网约车侵权案宣判

2016-12-01 09:46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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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乘客开门伤人 滴滴也担责

案情 乘客开门碰伤自行车主

原告秦女士诉称,6月17日8时许,她骑自行车走到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时,滴滴司机廖先生车内的乘客颜女士开门,导致车门与她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秦女士受伤,鞋子损坏。

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先生负全部责任。为此,秦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先生、颜女士、滴滴平台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焦点 保险的赔偿与不赔偿

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更侧重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廖先生使用非经营车辆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内,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判案 乘客、司机、平台均担责

具体本案中,廖先生作为驾驶人,其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故在颜女士开车门下车时,廖先生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颜女士作为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故二人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廖先生在接受滴滴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颜女士的客运合同,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先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滴滴平台作为接受廖先生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控制力等确定,颜女士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滴滴公司与颜女士分别赔偿秦女士4000余元。

法院表示,本案件涉及家用车从事运营活动,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由其过错行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APP平台对其注册网约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一系列典型性争议问题。

分析 7个案件司机担全责有5件

宣判后,海淀法院召开了涉网约车侵权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根据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海淀法院受理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7件。从立案年份来看,2015年立案的1件,2016年立案的6件。

另外,从涉诉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涉诉的7件案件中,平台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的有5件,承担主要责任的1件,未定责的1件,即在涉诉案件中,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而7件案件总诉讼请求超过270万元,平均每件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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