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货款”能成为旅行社的紧箍咒吗

2016-11-30 13:42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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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垫付货款”能成为旅行社的紧箍咒吗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强迫、诱导式的旅游购物,已成为旅游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垫付货款”的方式显然可以增加旅行社的违规成本,但依然绕不过最根本的疑问——谁来给遭遇欺诈的游客撑腰,旅行社会那么“懂事”,也就没必要玩购物猫腻了。

之所以会大量出现以购物欺诈损害游客权益的情况,一方面是旅行社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在于以不合理低价抢得市场后,必须从购物收益中拿回应有利润。如果不能约束这种无底线的竞争,继续让导游利益捆绑在游客的自由消费上,购物欺诈现象就很难禁绝。

收取质量保证金也好,垫付货款也罢,客观上的确会对有些旅行社形成震慑,毕竟相较于外出旅游期间的“人生地不熟”,旅游结束后返回本地的游客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不过,单个游客毕竟还是势单力薄,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介入,谁来认定发生了强迫和诱导购物呢?反之,如果已经认定了对方存在购物欺诈现象,等待旅行社的必然是高额罚款,退赔游客损失自然不是问题。

不合理低价只是表象,背后是无底线、不正当竞争的旅游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其根源不仅在于监管无力,更在于游客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因此,当务之急是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的痼疾,减少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现象,真正降低游客的维权成本,这样才能彻底激活那些针对作恶者的惩戒条款,让其不敢再铤而走险。□宋鹏伟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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