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双林、张华等人以销售“天津天狮公司”化妆品为名组织传销案宣判

2016-11-23 14:2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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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23日讯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邱双林、张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浙0282刑初1446号】显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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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截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人,先后在浙江省慈溪市、桐庐县、绍兴市上虞区等地,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公司”)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销售“天津天狮公司”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每份人民币2800元,无实际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依靠发展的下线所购份额计算报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人结伙,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人结伙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邱双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对邱双林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判决。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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