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016-11-21 14:51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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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21日讯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公司业绩预测编制程序和方法存在缺陷、子公司雅视科技财务核算管理不完善、公司及林萌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等问题,被要求责令改正。

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业绩预测及相关财务核算情况、并购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相关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公司业绩预测编制程序和方法存缺陷等三大问题。

问题一:公司业绩预测编制程序和方法存在缺陷

公告显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编制业绩预测时,仅考虑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相关资产减值的影响,而未基于相关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审慎分析商誉和固定资产等是否应计提减值,并充分考虑其对2015年业绩可能的影响。

除此之外,在编制业绩预测时,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虽考虑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影响,但未严格按照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制度的规定,基于存货的库龄、技术更新、持有目的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估算和有针对性地减值测试,导致相关预测金额与实际金额差异较大。而且,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对雅视科技、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业绩预测信息的合理性进行复核,也未对预测信息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有效跟踪,以及时分析子公司相关数据对合并报表相关业绩的影响。

在2016年1月底修正2015年业绩预测时,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充分考虑已于2015年12月形成和确认的雅视科技当年度员工相关薪酬金额140余万元、雅视科技应支付相关代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费2600多万元等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相关费用进行及时确认,致使当期披露的业绩预测修正数据仍然与后续实际披露的年报业绩存在差异。

问题二:子公司雅视科技财务核算管理不完善

检查发现,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雅视科技存在收入核算不规范行为。雅视科技以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但其对相关重要客户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德通讯)、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德科技)收入确认的纸质对账单均未经客户盖章确认,相关往来确认邮件等电子对账资料不完备,如对与德通讯2015年的11份对账单中仅2份对账单保存客户确认邮件,对与德科技2015年的9份对账单仅1份对账单保存客户确认邮件。

此外,雅视科技存货管理也存在缺陷。检查发现,雅视科技部分存货的登记卡片未标识相关生产日期,或所标识的生产日期因重新包装等原因滞后于实际生产日期,部分存货卡片未标识2016年以前的历史入库及出库日期信息,存货管理相关系统也未完整准确记录部分存货的实际库龄信息,影响存货余额及减值额等数据确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问题三:公司及林萌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相关承诺

根据雅视科技并购重组主要承诺方林萌与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公司在今年发布的一系列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公告,因雅视科技净利润实现情况未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以其持有的1800多万股公司股份或现金3.78亿元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补偿预定的最晚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但林萌实际并未于9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公司也未启动相关股份的注销程序,而是将此前确认的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最后截止时间再次延长。

上述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承诺监管的相关规定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深圳证监局 决定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要求,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业绩预告编制、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梳理,切实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确保减值计提、收入确认和存货库龄等事项核算与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督促相关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履行和落实并购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确保承诺履行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事项的整改工作,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林萌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等关于承诺监管的相关规定。林萌作为宇顺电子并购雅视科技相关业绩承诺的主要义务人,应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林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林萌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尽快履行和落实并购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确保承诺履行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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