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将处5000元罚款

2016-11-08 19:27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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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将处5000元罚款

11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首次将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中。《条例》规定,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或将处5000元罚款。

关键词A:巡游车

关注1:经营资质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和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关注2:驾驶员

载客时使用音像通讯设备不得干扰乘客

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礼让行车,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不得绕道行驶;不得在车内吸烟;载客途中使用音像和通讯等设备,不得干扰乘客,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按照规定使用顶灯、待租、计程计价等营运标志、设施,计程计价设备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此外,禁止巡游车驾驶员遇乘客招手,停车询问后不载客,禁止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倒客,禁止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关注3:电召服务

机场、车站不得开启电召服务揽客

巡游车驾驶员可根据情况组建或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电召服务。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时,应遵守规定: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服务终端设备揽客;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应及时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电召服务收费应符合巡游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关键词B:网约车

关注1:车辆

七座及以下车辆 需装定位、报警装置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具备如下条件: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关注2:运营平台

24小时不间断服务 合理确定运价并公示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平台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符合运营相关标准、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运营服务证件,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一致;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示计程计价方式、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依法采集、保存、使用网络数据,加强数据保护和安全管理;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信息,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关注3:驾驶员

禁止巡游揽客和以拼车名义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不得巡游揽客;约车成功后应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根据网约车服务平台规划路线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故意绕道;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关注4:监管处罚

出租车在计价器上作弊处1000元罚款

网约车运营服务平台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未按规定建立、落实服务评价、投诉处理制度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出租汽车私改计程计价设备或利用电子干扰设备作弊的,处1000元罚款。

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5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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