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8日讯 11月8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赣保监罚〔2016〕31号行政处罚书,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并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2016年2月至5月,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存在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江西保监局对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徐梅时任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银保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江西保监局对徐梅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