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违法排放超标废水 被罚60万

2016-11-04 11:0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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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4日讯 11月3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违法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60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21日,北京市环保局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3-4层的北京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并由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2016年6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C16041),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悬浮物浓度超过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1规定限值。

2016年8月8日,北京市环保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14号),对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2016年7月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京环保责改字﹝2016﹞ZL031号)。市环保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2016年8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C16084),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悬浮物浓度为18mg/L,超过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1规定限值10mg/L的排放标准,超标0.8倍。

北京市环保局指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9月23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察听告字〔2016〕13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10月14日,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计20日,结合市环保局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计算罚款金额为3万元乘以20日,共计60万元,市环保局决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六十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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